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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成原创 || 关于破产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思考——以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一、引言

出资人权益调整是指在重整程序中对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即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进行调整出让给重整投资人或者出资人增加投资,改变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和股权分布,促使公司重整成功的一种方式。因此,在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时,为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管理人或重组方常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公司资不抵债结论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本文分析管理人或重组方根据账面上资产小于负债将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原因,探讨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合理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为相关方提供参考,推进重整程序的有序展开。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

一般考量因素

通过出资人让渡股份提高清偿率,吸引投资方。在重整实践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是通过调整原股东权益并重新分配,为债务清偿和资源整合提供空间的重要制度安排。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原股东的权益实质上已归零,对企业的“所有权”也已丧失经济意义。调整出资人权益(需经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一方面向外部投资人释放股权控制权或资产所有权,从而换取资金注入、资源整合或信用修复;另一方面为债权人争取更高清偿率提供了现实基础。投资人可综合考虑取得控制权、资产整合与处置、平衡债权人利益等需求,以不同的路径实现投资目的。

股东、债权人与新投资人之间博弈结果。债权人同意公司进行重组的原因之一,是希望通过重整程序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能够重整成功除了债务人自身的情况因素外,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债权人的支持。如果公司没有重整成功,而是走向了破产清算,股东持有的股权是将失去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调整股东权益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这有利于达成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利于重整计划的通过,也有利于股东权益的实现。如现股东不让渡股东权益,新投资人就不会将优质资产注入公司,最终导致公司走向破产清算,股东的股权价值也将归于零。因此,由股东作出一定让步,让渡部分股权给新投资人,吸引新投资人将优质的资产注入公司,在客观上十分必要,也有利于股东权益的实现。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思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明确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如何理解并在实践中满足这一规定非常重要。根据账面意义上的资产小于负债,认定出资人权益归零,是否公平?

笔者认为不做区分认定出资人权益为零并不公平。账面意义上的资产小于负债,并不当然地等于股东权益经济价值为零。股东权益系综合性权利,仅由彼时股东不具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并不能得出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益的必然结论。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自然不能继续享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但是仅仅不具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并不能成为股东不再享有其他股东权益的充分条件。即便认为股权的本质为财产权,亦不能由股东不再享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得出股东完全丧失在债务人处的财产权,再推导出否认股东权益的结论。债务人能够进行破产重整而非清算的主要原因是债务人仍具有潜在价值,虽暂时陷入经营困境,但仍有重生的希望。相较于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利益相关者既然选择了重整程序,便暗含了这样的价值判断: 尽管债务人处于经营困境,但其仍然具有经营价值。

无论企业价值是否足够清偿负债,对于出资人权益的调整都并非只有固定公式或数量。具体调整的数额需结合各种因素而作出最佳安排,以期保障重整成功。

笔者认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应该分两类情形进行讨论:一是出资人有过错。在出资人对企业经营亏损、形成巨额负债、进而进入重整程序具有较大责任的,尤其在企业价值不足以清偿负债时,此时债权人多对出资人存在排斥情绪,不宜再为股东保留权益。即使企业资产清偿债务有剩余,因该部分剩余价值依赖于重整成功,而对于重整成功做出贡献最大的应是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剩余部分中可以取适当部分分配给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以示对其支持重整的回报、也是对出资人致使企业陷入困境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二是出资人无过错责任。如企业陷入困境、步入重整程序主要是因为市场原因、整体的经济形势导致,且重整对于出资人的依赖程度较高,可在调减出资人权益时可以适当为出资人多留存一些。重整并非只要引入重整投资人即可,一方面,不同企业间文化差异较大,引入重整投资人后并非立即就能实现企业的管理与运营,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来整合企业文化,严重者甚至不能恢复有效的管理与运营。另一方面,债务人企业在本地一般具有一定的市场、商誉、资源等,该部分资源的使用依赖于企业原来的出资人或经营团队,企业原来拥有的合作伙伴并不一定能够立即为重整投资人使用。如债务人企业存在前述情形,管理人或重组方可考虑企业价值清偿负债后的剩余部分计算的股权宜全部归还出资人,即在重整计划中为出资人保留前述计算所得股权,即使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负债,也可以考虑为出资人保留少量的权益。


四、结语

虽然管理人或重组方根据审计报告披露企业资不抵债调整出资人权益为零,在一定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实务中也使用最多,但笔者认为企业重整证明仍有价值,股东权益仍然存在,并不能当然认为原股东权益不存在,应结合重整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如何调整出资人权益。


声明

本文不代表本事务所或作者对具体案例裁判观点、法学理论或法律条款的意见或者评价,仅系作者对有关案例、裁判文书、理论观点及法律规定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些研究的视角,不作为本事务所或作者对于具体业务或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作|者|简|介

李传华

合伙人律师,201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多次为大型国有集团出具股权质押、收购等法律意见书,曾成功代理浙江某国有公司标的以亿元为单位的破产债权确认案件,其办理的民商事和非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与办理镇江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地产、酒店、集团公司、石油化工等企业的破产案件,处理近千名职工债权,对债权审查、烂尾楼续建验收等工作具有丰富经验,具备较强的矛盾协调、现场管理、资产处置等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