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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成原创 || 委托设计中的著作权权属风险及防范



摘要

大部分作品、技术信息等智力成果是由权利人独立创作、研发而产生的,但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复杂化,智力成果的生产活动逐渐开始向专业群体集中,一些委托设计活动逐渐成为智力成果产生的重要土壤。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委托设计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规定不一,因此本文试对委托关系下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梳理,对归属不明时可能产生的权属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二)著作人身权可否约定
著作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作者的独特创作权益与个人特质,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人身权保护了作者对作品的精神利益,财产权保护了作者对作品的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以外其他权利,例如发表权、修改权等可以约定转让,因为它们不具有完全依附于作者的人身属性,只是为了满足作者实现对作品的利用及保护作品完整性,而署名权则直接关联于作者的身份标识,是作者思想情感得以彰显的核心体现。一般认为人身权与作者人格利益密切相关,不应该转让,只能由作者独享,因为按照人身价值理论来看,署名权只属于创作者,它代表作者的身份、地位与思想。 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的人身权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我国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理念和某些做法,对委托创作作品双方是否能够对著作人身权进行约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立法上的有意留白,似乎为实践中更好地平衡作者和商业投资者的利益预备了空间,体现了对商业投资者的关怀。 但由于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诸如枪手服务、各类代写文章的信息充斥于各种社交群组与公众号平台,形成了一条显而易见的灰色产业链。因此对于著作署名权是否能够约定的问题也不能完全交给市场进行调节,法律应当做出一定的限制。
(三)委托作品侵权时委托人的责任和权利
由于在通常情况下委托作品的创作过程贯穿了委托方的意志,因而如果创作完成的作品与在先作品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委托人仅凭委托作品系合法来源进行抗辩的,也并不能免除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并且如果委托作品系侵权作品,委托人使用了侵权作品时,也属于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而对于委托人是否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以委托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判断依据。例如,在委托人存在指示错误、受托人缺乏相应创作资质、委托人在收到权利人侵权警告后仍继续使用作品的情况下,可据此判定委托人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行为。即使委托人不存在主观过错,就其使用侵权作品所获得的利润,也应当向权利人承担返还责任。关于委托人承担了侵权责任后,由于委托创作合同一般认为属于承揽合同,可以参照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对承揽人的义务要求受托方的责任。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对委托作品进行修改、重作、赔偿损失。在委托人不主张对委托作品进行修改、重作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报酬并赔偿损失。如果存在受托人怠于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形,导致委托人无法实现委托目的,或合同权利受损,委托人还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设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风险

委托方在开展委托他人开发软件、设计产品广告等业务时,如签订协议未明确约定委托开发办公软件、产品广告宣传册等著作权归属由公司享有,公司将无法取得该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直接影响委托作品使用范围。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就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给企业或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甚至一些设计公司或设计师可能会将设计稿用于其他客户的项目中,从而导致委托方的商业机密泄露。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有如下几点:(1)委托方法律意识不强。在委托设计过程中,委托人往往缺乏对著作权的了解,不知道自己支付的费用只是购买了设计方案的使用权,而不是著作权的所有权。这种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导致了著作权权属风险的产生。(2)合同约定不明确。在委托设计过程中,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就会产生著作权权属风险。有些设计机构或个人会将著作权的所有权放在合同中,但很多则不会,这就需要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相关条款的约定。(3)设计机构或个人的不当行为。有些设计机构或个人会利用委托人对著作权的不了解,将著作权的所有权放在自己手中,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不当行为也是著作权权属风险的原因之一。


三、防止委托设计权属风险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委托创作合同》中对委托方的建议

(1)前期务必重视委托创作合同的签订和具体约定。一方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若不需要享有著作权,也应当在合同中对委托方无偿使用作品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规定。(2)约定不侵权承诺的保证条款与追偿条款,即为避免受托方交付的作品侵犯他人权益,从而导致委托方权益受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委托作品侵权争议纠纷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追偿,同时约定能够全面覆盖委托人实际损失的违约条款。(3)如果委托作品已经创作完成,但双方并未对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委托人尽快签署补充协议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争取著作权。(4)当发现第三人实施了对委托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及时与受托人联系,共同配合分析认定侵权行为,完善委托作品的原创证明,选择合法的主体进行维权。(5)全面和妥善保存与委托设计有关的谈判记录、设计交流、验收文件和底稿原件等材料,作为双方发生纠纷时,证明委托人已经向侵权人维权,抗辩第三方索赔的有力证据。

(二)《委托创作合同》中对受托方的建议

(1)明确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虽然法律规定在没有约定时著作权归属于受托方,但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设计师应该在作品上注明自己的署名,并在合同中明确保留修改、发表等权利。如果委托人未经设计师同意就擅自使用作品,设计师即可以主张其著作权被侵犯,并要求委托人停止使用作品并赔偿损失。(2)对委托方的使用范围进行监督。若约定了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方,则委托方有权合理使用,此时受托方应当对委托方使用作品的情况进行及时的核实与监督,避免委托方超过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3)确认与作品相关的详细信息。在创作过程中,受托方应当就作品信息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详细了解对方需求并保存记录,避免无故返工情况的发生。

(三)司法实践中对办理委托设计案件的建议

纯粹的是某一类委托合同纠纷引发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判断相对简单,若是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委托行为衍生出的权利归属问题则可能只是纠纷解决的一个节点。因此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可循着这样一种思路,即在启动诉讼前,可先按照“尊重意思自治为基础,侧重保护投入实际努力的人员”的总基调来确定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若有委托开发合同,则依照合同条款约定,以此来决定后续的纠纷解决策略。若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委托人与受托人立场一致时,即使按照法律规定相关知识产权权属属于受托人,在诉讼启动前,委托人与受托人还可就权利归属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如此可降低各方当事人的协商成本,若选择在诉讼启动后对权利归属问题进行补充协商的,协商成本可能会提高、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增多。


结语

委托设计中的著作权权属风险源于创作主体与权利主体的分离特性,我国《著作权法》虽以"约定优先"原则为基础,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等现实困境。防范风险需构建多维治理体系,司法实践需强化意思表示解释的统一标准,建议委托关系双方通过签订明确合同,办理时平衡委托方与设计方的利益诉求,最终实现防范法律风险与激励创作活力的双重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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