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部分作品、技术信息等智力成果是由权利人独立创作、研发而产生的,但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复杂化,智力成果的生产活动逐渐开始向专业群体集中,一些委托设计活动逐渐成为智力成果产生的重要土壤。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委托设计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规定不一,因此本文试对委托关系下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梳理,对归属不明时可能产生的权属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二、委托设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风险 委托方在开展委托他人开发软件、设计产品广告等业务时,如签订协议未明确约定委托开发办公软件、产品广告宣传册等著作权归属由公司享有,公司将无法取得该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直接影响委托作品使用范围。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就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给企业或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甚至一些设计公司或设计师可能会将设计稿用于其他客户的项目中,从而导致委托方的商业机密泄露。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有如下几点:(1)委托方法律意识不强。在委托设计过程中,委托人往往缺乏对著作权的了解,不知道自己支付的费用只是购买了设计方案的使用权,而不是著作权的所有权。这种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导致了著作权权属风险的产生。(2)合同约定不明确。在委托设计过程中,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就会产生著作权权属风险。有些设计机构或个人会将著作权的所有权放在合同中,但很多则不会,这就需要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相关条款的约定。(3)设计机构或个人的不当行为。有些设计机构或个人会利用委托人对著作权的不了解,将著作权的所有权放在自己手中,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不当行为也是著作权权属风险的原因之一。 三、防止委托设计权属风险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委托创作合同》中对委托方的建议 (1)前期务必重视委托创作合同的签订和具体约定。一方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若不需要享有著作权,也应当在合同中对委托方无偿使用作品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规定。(2)约定不侵权承诺的保证条款与追偿条款,即为避免受托方交付的作品侵犯他人权益,从而导致委托方权益受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委托作品侵权争议纠纷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追偿,同时约定能够全面覆盖委托人实际损失的违约条款。(3)如果委托作品已经创作完成,但双方并未对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委托人尽快签署补充协议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争取著作权。(4)当发现第三人实施了对委托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及时与受托人联系,共同配合分析认定侵权行为,完善委托作品的原创证明,选择合法的主体进行维权。(5)全面和妥善保存与委托设计有关的谈判记录、设计交流、验收文件和底稿原件等材料,作为双方发生纠纷时,证明委托人已经向侵权人维权,抗辩第三方索赔的有力证据。 (二)《委托创作合同》中对受托方的建议 (1)明确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虽然法律规定在没有约定时著作权归属于受托方,但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设计师应该在作品上注明自己的署名,并在合同中明确保留修改、发表等权利。如果委托人未经设计师同意就擅自使用作品,设计师即可以主张其著作权被侵犯,并要求委托人停止使用作品并赔偿损失。(2)对委托方的使用范围进行监督。若约定了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方,则委托方有权合理使用,此时受托方应当对委托方使用作品的情况进行及时的核实与监督,避免委托方超过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3)确认与作品相关的详细信息。在创作过程中,受托方应当就作品信息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详细了解对方需求并保存记录,避免无故返工情况的发生。 (三)司法实践中对办理委托设计案件的建议 纯粹的是某一类委托合同纠纷引发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判断相对简单,若是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委托行为衍生出的权利归属问题则可能只是纠纷解决的一个节点。因此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可循着这样一种思路,即在启动诉讼前,可先按照“尊重意思自治为基础,侧重保护投入实际努力的人员”的总基调来确定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若有委托开发合同,则依照合同条款约定,以此来决定后续的纠纷解决策略。若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委托人与受托人立场一致时,即使按照法律规定相关知识产权权属属于受托人,在诉讼启动前,委托人与受托人还可就权利归属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如此可降低各方当事人的协商成本,若选择在诉讼启动后对权利归属问题进行补充协商的,协商成本可能会提高、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增多。 结语 委托设计中的著作权权属风险源于创作主体与权利主体的分离特性,我国《著作权法》虽以"约定优先"原则为基础,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等现实困境。防范风险需构建多维治理体系,司法实践需强化意思表示解释的统一标准,建议委托关系双方通过签订明确合同,办理时平衡委托方与设计方的利益诉求,最终实现防范法律风险与激励创作活力的双重价值目标。 江成知识产权业务范围 江成律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结合法律思维和知识产权思维,为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各界提供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品牌策划与管理等服务。江成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向客户提供相关的民事及行政诉讼等服务,不但熟悉法律和程序,而且具有技术专业知识。多年执业以来,无论在法庭上还是法庭外都显示了极强的优势。在知产管理方面更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常年担任各企事业单位的知产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