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捍卫您的权力 保护您的利益

类案规则专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规则二十七: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2020 年 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始施行,类案检索的重要性再次被推向法律人的面前。为此,本所建工房地产及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委员会特依据 alpha 平台,推出类案规则专刊,就本委所涉业务的类案规则分享学习。

一、检索背景及情况分析

通过 Alpha 案例库检索获取 2019 年10月20日前共37篇裁判文书,其中:

(1)认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利息、索赔产生的损失等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共计30件;

(2)认为利息、索赔产生的损失等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共计7件。

640.png

二、规则描述

本条裁判规则主要是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优先受偿权批复》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该批复确定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保护,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的价款除了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还包括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

三、参考案例

1.基本信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川民终1015号。

2.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9日,双流县规划管理局为森宇公司颁发了位于双流县锦江社区,建设项目名称为成都南湖瑞士酒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4月25日,森宇公司取得了双流县建设局颁发的南湖国际社区成都南湖瑞士酒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施工单位均为成都四建,监理单位为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8日,成都四建(承包人)与森宇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森宇公司将位于成都市华阳河心公园的南湖国际社区成都南湖国际瑞士酒店工程及其地下室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和图纸变更中的全部单体建筑安装工程内容发包给成都四建施工。

2012年7月,成都四建与森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在承包范围上,约定将南湖国际社区七期43#楼共1栋楼及其地下室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和图纸变更中的全部单体建筑安装工程内容发包给成都四建。

合同签订后,成都四建对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范围进行了施工。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成都四建与森宇公司于2015年12月签署了南湖国际社区43#楼地上及地下室结构、部分建筑及安装工程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为99,990,169元。2015年4月23日,贷款人中原信托公司与借款人森宇公司签订编号[豫中信字(2015)第60号]的信托贷款合同。

3.案件争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包含利润。

4.裁判要旨

关于案涉承诺函是否为成都四建出具,承诺函承诺的成都四建承建的“南湖国际社区成都南湖国际瑞士酒店”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劣后于中原信托公司的抵押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否支持。中原信托公司虽提供了案涉承诺函主张成都四建向其承诺成都四建承建的“南湖国际社区成都南湖国际瑞士酒店”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劣后于中原信托公司的抵押优先受偿权,但成都四建否认该承诺函是成都四建出具,并对承诺函上加盖的成都四建的印章真实性申请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该承诺函上加盖的成都四建的印章与成都四建在该承诺函出具期间在公安机关备案并使用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中原信托公司虽主张成都四建在经营管理中可能使用多枚印章,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成都四建在该期间或之前的经营管理中还使用过除前述供鉴定比对样本之外的另一枚印章,中原信托该主张不予采纳。案涉承诺函不能认定系成都四建出具。承诺函载明的成都四建承建的“南湖国际社区成都南湖国际瑞士酒店”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劣后于中原信托公司的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内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成都四建对“南湖国际社区成都南湖国际瑞士酒店”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金额。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3条规定,该规定虽未明确列明税金、管理费用、利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但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成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因此,因修建工程产生的税金、管理费用、合理利润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中原信托公司主张利润、税金、管理费用不应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高频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