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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规则专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规则三十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020 年 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始施行,类案检索的重要性再次被推向法律人的面前。为此,本所建工房地产及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委员会特依据 alpha 平台,推出类案规则专刊,就本委所涉业务的类案规则分享学习。

一、检索背景及情况分析

通过 Alpha 案例库检索获取2019 119日前共计587篇裁判文书,其中:

(1)认为是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共计323件,占比为55.03%;

(2)认为是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案件共计166件,占比为28.28%;

(3)认为是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已经使用或擅自使用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案件共计89件,占比为15.16%;

(4)认为是判决驳回实际施工人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共计3件,占比为0.51%;

(5)认为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案件共计2件,占比为0.34%;

(6)认为是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案件,共计4件,占比为0.68%。


整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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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则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一过程的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而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形成的建筑物,故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规则,只能折价补偿。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于工程结算的两种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同时,基于平等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需要,在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发包人同样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三、参考案例

1.基本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瑞成万佳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新民终169号。

2.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0日,新疆瑞成万佳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万佳公司)与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煤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西山煤电公司承建瑞成万佳公司国际商城7~12号楼,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包工包料。同日,瑞成万佳公司与西山煤电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合同签订后,西山煤电公司依照瑞成万佳公司提供的蓝图,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

本案工程通过邀请招标。2014年9月11日,瑞成万佳公司向西山煤电公司签发了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人西山煤电公司,工程名称瑞成万佳公司国际商城7~12号楼,中标总价21,643,249元,中标面积13,629.25平方米,中标单价1588元/平方米,中标工期115天。2014年12月1日,瑞成万佳公司与西山煤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并于2014年12月15日在阜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进行了备案。

2016年1月2日,瑞成万佳公司与西山煤电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由于各方原因,该工程未能按期竣工,截至诉讼时已完成整体工程量的约90%,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2016年5月25日,瑞成万佳公司(甲方)与西山煤电公司(乙方)签订《恢复合同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1)一致同意解除(作废)甲、乙双方于2016年1月2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继续恢复执行甲乙双方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2)因乙方工期延误,已无法按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完工。乙方承诺:本工程必须于2016年7月1日前完工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等。2016年8月23日,瑞成万佳公司(甲方)与西山煤电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

2016年8月25日,涉诉工程初步完工,经验收有16处未完工程。2016年8月26日,西山煤电公司将涉诉的7-12号楼的房屋钥匙交付瑞成万佳公司。

3.案件争点

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如何确定。

4.裁判要旨

瑞成万佳公司与西山煤电公司在招标投标前就对涉案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串标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2014年12月1日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双方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也属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高频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507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79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

第61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