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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成原创 || 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路径探析


江成原创



引言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6.5%,盘活资产7902亿余元;对无法挽救和不具重整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及时出清;对可以挽救的困境企业,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7家企业走出困境。可见,破产重整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破产重整制度在挽救困境企业、促进市场资源高效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金融信用修复的滞后导致重整企业在“重生”后仍被征信系统中的历史不良记录所禁锢,陷入融资无门、经营受限等困境。以笔者团队2024年办结的某集团公司重整案件为例,虽经人民法院大力协调,企业仍在重整成功后历经6个月才基本完成金融信用修复,历经13个月才基本完成授信初审。本文拟聚焦金融信用修复这一环节,探析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制度梗阻与系统性解决方案。


金融信用修复实践障碍的原因剖析

(一)监管规则与司法效力冲突

《企业破产法》第94条明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企业免除剩余债务,但企业破产法与《征信业管理条例》存在主体延续性与信用记录连续性的矛盾。实务中金融机构常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不良信息应保存5年为由,保留历史信用记录,致使重整企业持续承受既往失信后果。如在无锡尚德公司重整案中,管理人通过保留原企业的特许资质,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移至全资子公司进行清算,达到了剥离债权债务、保留原企业资源外壳的目标。该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6家银行未及时清除征信不良记录,导致无锡尚德公司申请供应链金融贷款时被拒。

(二)金融机构操作机制缺陷

2021年国家发改委、最高院、中国人民银行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明确,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及时添加相关信息反映企业重整情况,但金融机构往往以系统标记僵化、信息更新延迟、没有修复权限等为理由拖延。具体表现为:


序号问题类型代表案例
1银行风控歧视

靖江泵业公司重整后因12条历史记录被4家银行冻结信用证开立权限。

2信息更新滞后

南京贝斯特重整案,管理人送达某商业银行裁定书近2个月后,该行才上报征信更新。

3系统标记僵化

沈阳机床集团重整案,重整计划批准后,某商业银行近3个月都未更新抵押登记状态,致其资产处置受阻。

4修复责任真空

中电华通重整案,管理人需分别向监管单位、人民银行、4家商业银行重复提交材料。



系统性修复路径及法律建议

(一)穿透式函告+双轨监督

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以函告的形式要求金融机构限期配合修复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笔者团队实操模板如下:。

《关于限期修复金融信用的函》  

致:XX银行XX行长、XX银行风控部

抄送:XX银行上级行XX行长、XX银行上级行风控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属地银保监局、属地金融监管局  

依据:(202X)X破X号裁定书  

要求:收到本函10个工作日内消除重整企业XX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逾期记录。

(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联系方式) 

(二)司法监督+检察介入

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监督,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的形式责令金融机构限期修复金融信用。实操中,温州市检察院曾向农业银行温州支行等5家金融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书》,督办金融机构在15日内修复63条征信记录。靖江市检察院在办理泵业公司信用修复案中,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征信机构负有督促义务,商业银行承担操作责任,最终在保留历史记录前提下添加“根据XX裁定已重整”的备注,使得12条失信信息状态更新后企业恢复融资能力。

(三)向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

重整企业既已与重整前的企业负债相剥离,因负债产生并延续下来的不良征信记录也在企业重整后成为“错误”信息,故重整企业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5条提出征信信息异议,借助人民银行督促各金融机构删除“错误”信息。除征信信息异议外,《征信业管理条例》也提供了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信用修复路径,具体为重整企业向人民银行提交信息主体声明,对企业的重整情况、负债剥离情况进行声明并在征信系统中展示

(四)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信用属于《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名誉权的规范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另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归纳出金融机构删除信用信息的两个前提,一是信用信息确有错误,二是信息主体提出异议且经核查属实。因此,重整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信用信息异议并要求更正的诉求遭拒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金融机构的侵权责任。泰兴法院曾作出(2021)苏128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判决金融机构对其上报的原告公司在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未结清信贷信息”予以更正。

(五)府院联动构建标准化流程

破产重整企业开展金融信用修复工作需人民法院、属地政府、金融机构、银保监局、金融监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动合力。建议在重整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是针对案情复杂、利益涉及面较广的破产重整案件,可以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势,利用地方政府联合相关工作部门统筹推进金融信用修复工作,甚至对重整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重新评估,提前取得金融机构的预授信。


结语

破产重整本质上是通过平衡债务人、债权人及投资人等多方权益实现共赢的法律机制,而金融信用修复则是该机制有效运转的关键环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缺失将严重制约企业发展,若重整企业持续受困于历史失信记录,既违背《企业破产法》第86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亦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形成冲突。金融信用修复虽然已经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意见作为依据,但在实操中仍会受到地方金融机构对破产重整的理解不深、内部规定凌驾法律法规和条例意见之上、金融机构内部系统和机制局限等影响使得企业信用修复之路仍然困难重重。因此只有努力推进系统性金融信用修复制度的构建,才能破除重整企业融资壁垒,才能最终实现债权人权益保障、企业再生与市场资源配置优化的三重价值统一。


作|者|简|介

张茂诚律师

张茂诚律师,男,中共党员,联系电话18796013571。现任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理合伙人、副主任。兼任共青团镇江市京口区委副书记、京口区政协社会科学界别副主任、镇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资产管理研究院专家委委员、江苏省律协党建指导委员会委员,镇江市律协党建工作委员会主任、镇江市律协纪委委员、镇江市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等。

张茂诚律师主要擅长民、商事案件诉讼代理、企业投融资风险防范与控制、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曾主办了中润油新能源股份公司、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灏港务有限公司、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等大型房地产、码头、新三板公司破产案件,获得了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和债权人的一致认可。

张茂诚律师曾公开发表《破产重整的税收减免制度设计研究》《中小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及规制路径探索》《烂尾楼业主断贷纠纷的成因分析和处置建议》等实务文章。荣获江苏省房地产企业破产及涉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论文写作比赛一等奖、江苏省律师行业主题演讲比赛二等奖、镇江市社科应用研究法学专项课题一等奖、镇江市“我心中的律师精神”演讲比赛一等奖、镇江市优秀公益律师、镇江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镇江市“扶贫助困”好青年、镇江市青年岗位能手、镇江市优秀律师、优秀政协委员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