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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规则专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规则二十五: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0 年 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始施行,类案检索的重要性再次被推向法律人的面前。为此,本所建工房地产及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委员会特依据 alpha 平台,推出类案规则专刊,就本委所涉业务的类案规则分享学习。



一、检索背景及情况分析

通过 Alpha 案例库检索获取 2019 年3月21日前共99篇裁判文书,其中:

(1)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案件共计83件;

(2)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因为超过法定期限,不再予以支持的案件共计2件;

(3)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承包人已经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实际施工人不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案件共计4件;

(4)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案件共计5件;

(5)认为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案件共计3件;

(6)认为不得对抗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案件共计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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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则描述

本条裁判规则主要是解决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是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就无从谈起。故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首要前提。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设立的,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故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丧失。

三、参考案例

1.基本信息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鄂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

2.基本案情

2009年,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省工建一公司决定自筹资金,在其享有使用权的划拨土地上自建拆危还建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十堰市国用(2008)第0304084号],并向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和改革局报批。2009年12月1日,该局下发张发改任字〔2009〕23号《基本建设计划任务书》,同意将拆危还建楼工程列入省工建一公司的工作计划。2011年12月28日,市招投标办签批:“该项目为拆危还建,自建自用,符合30号令的要求,同意免予招标。”

2012年2月16日,省工建一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为省工建一公司。2012年4月14日,省工建一公司与金鹰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金鹰建筑公司自筹资金承建省工建一公司办公住宅楼工程,金鹰建筑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1.5%给省工建一公司交管理费。2012年3月26日,涉案工程开工。2013年4月20日,省工建一公司以施工单位名义出具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评定涉案工程主体分部质量合格。4月26日,省工建一公司又以建设单位名义出具主体工程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同意主体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同日,监理单位出具主体工程验收质量评价报告,同意主体验收,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5月6日,设计单位出具主体工程验收质量检查报告,确认涉案工程无设计变更,并评定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截至目前,涉案工程尚有部分装饰工程未完工,未办理综合竣工验收。金鹰建筑公司以省工建一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3.案件争点

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4.裁判要旨

本案虽然讼争工程并未办理全部竣工验收手续,但金鹰建筑公司已完工工程经验收基础和主体工程质量合格,未办理综合竣工验收系尚未完成部分装饰装修工程所致,因双方当事人就讼争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金鹰建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果已经物化为已完工工程,且金鹰建筑公司诉请在已完工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请求亦未超过6个月期限,故一审判决金鹰建筑公司在省工建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范围内对讼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四、高频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