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二十六: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 年 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始施行,类案检索的重要性再次被推向法律人的面前。为此,本所建工房地产及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委员会特依据 alpha 平台,推出类案规则专刊,就本委所涉业务的类案规则分享学习。
一、检索背景及情况分析
通过 Alpha 案例库检索获取 2019 年3月21日前共88篇裁判文书,其中:
(1)认为工程未竣工,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共计60件;
(2)认为工程未竣工,不具备优先受偿权条件的案件共计3件;
(3)认为合同解除,尚未不具备成就条件的案件共计7件;
(4)认为工程价款优先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共计18件。
二、规则描述
本条裁判规则主要是解决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是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就无从谈起。故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首要前提。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设立的,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故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丧失。
三、参考案例
1.基本信息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吉民终79号民事判决。
2.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7日,建设单位吉电房开公司向中标单位新星宇建筑公司就南郡水云天3号(一期)工程一标段发出长春高新区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16,081.34万元。2013年3月2日,吉电房开公司与新星宇建筑公司就上述中标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同日,吉电房开公司与新星宇建筑公司针对一标段中(5#、6#)住宅楼、(3#、4#)商业及地下车库工程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合同后,新星宇建筑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10月左右,因吉电房开公司欠付工程款,工程停工。2015年5月复工,2015年10月21日双方确认4#商业楼,新星宇建筑公司不再继续施工,此后因欠付工程款继续停工。2016年4月28日,吉电房开公司向新星宇建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新星宇建筑公司接到通知后复工,于2017年5月将(5#、6#)住宅楼、3#商业及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完毕后交付吉电房开公司,现吉电房开公司已进行对外销售,新星宇建筑公司以吉电房开公司欠付(5#、6#)住宅楼、3#商业及地下车库工程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
3.案件争点
新星宇建筑公司未竣工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裁判要旨
关于新星宇建筑公司是否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案涉工程虽尚未竣工验收,但此系吉电房开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且吉电房开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占有并对外销售,且吉电房开公司在接收工程时并未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可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本案给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同时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8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吉电房开公司亦应当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利息。故吉电房开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没有竣工、不具备竣工条件、新星宇建筑公司不符合要求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更谈不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读,不能成立。(2)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4条规定,本案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案涉工程确未如期施工完成,但此系吉电房开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故新星宇建筑公司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起算。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终止履行之日为2017年5月,并以此作为新星宇建筑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于法有据。新星宇建筑公司主张行使优先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吉电房开公司主张“新星宇建筑公司行使优先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高频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