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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姚宏敏副书记为润州区住建局带来 《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行政处罚广泛存在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法律制度层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2022年8月26日下午,镇江市行政复议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成员、我所党支部专职副书记姚宏敏为润州区住建局带来了2小时的《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润州区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吴华昆,党委委员、副局长许谦出席并予以指导。

首先,姚书记解读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着重讲述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于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

接着,姚书记从行政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可能面临的风险入手,进一步强调了学习《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只要我们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要求,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就能够大大降低实施行政处罚的风险,使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行政复议与司法机关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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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姚书记结合自身丰富的政府法制部门工作经历及行政复议案件办案经验,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各个章节增加的新内容、新亮点、新变化为切入点,着重讲解了《行政处罚法》中的新增与变化,以及关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考虑因素,并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解读。

姚书记通过援引司法部刚刚出台的关于《不在“免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直接适用免予处罚规定》的解读,重点讲述了“首违可以不罚”制度的重大意义。姚书记强调,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除此之外,还包括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系轻微违法行为。与此同时,“首违可以不罚”制度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权力,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要严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努力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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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姚书记通过“拍黄瓜”案讲述了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法》,特别是如何理解作为基本法律和基础性法律的《行政处罚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为执法部门如何最大范围和最大程度地避免“两边不是人”的尴尬境地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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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为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姚书记的深入解读,了解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执法部门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适法与执法、治理与服务等方面产生的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