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三十八: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不利于过错方的原则处理
2020 年 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始施行,类案检索的重要性再次被推向法律人的面前。为此,本所建工房地产及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委员会特依据 alpha 平台,推出类案规则专刊,就本委所涉业务的类案规则分享学习。
一、检索背景及情况分析
通过 Alpha 案例库检索获取2019 年11月10日前共计1060篇裁判文书,其中:
(1)认为是以竣工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的案件共计297件,占比为15.15%;
(2)认为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的案件共计389件,占比为19.85%;
(3)认为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案件共计264件,占比为13.47%;
(4)认为是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竣工日期,以及发包人认可的竣工日期的案件共计27件,占比为1.38%;
(5)认为是从工程交付之日,或实际使用之日,或第三方入住使用之日,作为竣工日期的案件共计962件,占比为49.08%;
(6)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共计4件,占比为0.20%;
(7)认为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的案件共计17件,占比为0.87%。
整体情况如下:

二、规则描述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问题。视为竣工日期,主要包括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和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对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发包人拖延验收”和“发包人擅自使用”现象采取有利于守约方原则,或者说不利于过错方原则处理。
三、参考案例
1.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与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94号。
2.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1日,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以下简称哈五院)对案涉工程进行招标。2010年10月14日,哈五院通知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园公司)中标。2010年10月28日,哈五院与四海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四海园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10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5条约定:合同暂定价149,539,066.49 元(以最后审计结算为准)。
2011年10月1日工程竣工。2012年8月10日投入使用。四海园公司原主张已给付工程款为179,585,520.89元,后因哈五院出具说明,将已给付款中的15,000,000元作为支付案涉工程以外的骨科后楼、烧伤楼维修改造项目的款项,故四海园公司对已付工程款数额进行了调减。
3.案件争点
工程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4.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区分为实际竣工日期和视同竣工日期。由于2011年10月1日的竣工验收仅是单项工程的验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案涉工程整体验收合格的证据,仅凭现有证据,难以确定竣工日期,法院只能确定视同竣工日期。
2012年8月10日的《哈尔滨日报》载明,案涉工程于2012年8月8日落成开诊。《哈尔滨日报》系当地党委机关报,具有公信力,且该文系哈五院在该报刊登的专刊,该文内容载明的落成开诊日期应当视为该院认可的案涉工程投入使用日期,因此,应当将2012年8月8日哈五院投入使用的日期视同竣工日期。一审法院将哈尔滨日报刊登相关专刊之日的2012年8月10日视同竣工日期的认定有误,但是,鉴于竣工日期延后2日的认定对四海园公司不利,而该公司并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尊重其处分权,仍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将2012年8月10日视同竣工日期。
四、高频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9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
第61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第9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