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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规则专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则四十: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020 年 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始施行,类案检索的重要性再次被推向法律人的面前。为此,本所建工房地产及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委员会特依据 alpha 平台,推出类案规则专刊,就本委所涉业务的类案规则分享学习。

  一、检索背景及情况分析

  通过 Alpha 案例库检索获取2019 年10月27日前共计567篇裁判文书,其中:

  (1)认为是合同有约定或事后达成工期顺延协议的案件共计213件,占比为37.57%;

  (2)认为是需要采取鉴定,但未涉及工期顺延的案件共计147件,占比为25.93%;

  (3)认为是设计变更等原因,工期需要顺延的案件共计79件,占比为13.93%;

  (4)认为是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的案件共计96件,占比为16.95%;

  (5)认为是未交纳鉴定费、鉴定检材等,承担举证不力的案件共计25件,占比为4.40%;

  (6)认为是对工程量争议,案件未采取鉴定方式的案件共计7件,占比为1.22%。

  整体情况如下:

   

  

  二、规则描述

  本条规则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前的工程质量鉴定期间的工期责任问题。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人民法院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则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鉴定期间计入工期;如工程质量合格,则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三、参考案例

  1.基本信息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与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琼环民终字第3号。

  2.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13日,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与海南亚联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职业学院图书馆和第二教学楼项目工程发布《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03年12月14日,职业学院向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签订合同。2004年1月16日,职业学院与二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2005年7月20日,二建公司申请开工。同日,职业学院与二建公司就图书馆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签订协议书。2005年7月21日,职业学院通知图书馆工程正式开工,开工日期为2005年7月28日。2005年12月19日,图书馆工程施工完成至正负零。

  2005年12月26日,二建公司发出停工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应付工程进度款8,936,613.92元,但尚未支付,造成无法继续垫资施工,特函告停工。总监理工程师林敏签署意见: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属实,停工由业主决定,尽快解决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

  2005年12月30日--2006年7月7日,职业学院共付款327万元。2006年8月17日,二建公司向职业学院发《关于图书馆工程项目是否复工的函》。次日,职业学院发《关于图书馆工程项目复工的报告》,称拟同意复工。2006年8月22日,职业学院召开由二建公司、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诚监理公司)、海南省设计院等方代表出席的图书馆工程复工会议,职业学院表示由于其资金不到位,造成停工8个多月,现资金来源基本到位,请抓紧施工。2006年8月23日,图书馆工程复工。

  2010年1月20日,图书馆工程组织竣工验收,但当日验收未合格。同年1月21日,二建公司将图书馆工程全部钥匙交付职业学院,图书馆现已使用并评定为合格。2010年2月5日--2010年11月26日,职业学院支付工程款546万元。2011年10月19日,经双方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海南中明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智造价公司)对图书馆工程造价及二建公司停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2012年4月25日,中明智造价公司出具(2012)中明智价鉴字第12003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主要内容:根据图书馆工程施工图纸,图书馆工程C轴与F轴的跨度为23.7米(不含立柱),按二类标准取费,图书馆工程造价为40,108,868.40元。其中,土建部分工程造价37,571,635.00元;安装部分工程造价2,862,730.04元;安全生产费808,687.30元;按中标下浮率下浮造价1,134,183.94元。二建公司的单列费用3,196,742.15元,因职业学院未确认,暂不鉴定。停工损失因无相应资料,暂未鉴定。

  3.案件争点

  鉴定期间是否顺延工期。

  4.裁判要旨

  经二审法院查明,虽然二建公司在原审中曾申请对延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进行鉴定,但原审法院对外委托鉴定部门于2012年4月27日出具的(2011)海中法鉴委字第253号、254号《对外委托工作报告书》载明,因二建公司逾期未交付该项鉴定费,该院最终撤回该项鉴定委托。对于停工损失,鉴定意见认为二建公司未能提供相关停工签证等鉴定资料,无法鉴定。

  至于原审判决审限问题。原审立案时间为2011年4月7日,职业学院于2011年4月20日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依申请委托鉴定后,中明智鉴定公司于2014年4月27日才出具鉴定意见。此后,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多次提出异议,其中二建公司最后一次异议提出时间为2014年6月19日,原审法院亦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及中明智鉴定公司进行鉴定异议听证,原审法院最终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鉴定期间应从审理期限中扣除。

  四、高频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2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592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798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第11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民事证据规定》

  第31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